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六穩”“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穩企業防風險”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結算管理,有效解決“結算難”的問題,從源頭防治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優化建筑市場環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7)34號)等規定,現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施工過程結算也稱施工分段結算,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不改變現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結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約定的形象節點之中,分段對質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進行價款結算的活動。
二、本意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新開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全省政府投資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相應監督管理職責;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按職責權限,履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府投資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四、鼓勵建設單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推行全過程造價咨詢,及時辦理工程變更簽證和施工過程結算審核。工程量清單編制、工程變更簽證咨詢服務質量和施工過程結算審核時限可作為約定支付造價咨詢費用的重要依據。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變更簽證時,應明確費用簽證的量、價和費。
五、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施工過程結算周期、計量計價方法、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內容。其中,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措施項目費的支付方式,采用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可依據施工過程結算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造價比例計算,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可按當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進行計量及計價。
六、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進度節點劃分,做到與進度款支付節點相銜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應根據項目大小合理劃分,可分為樁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體結構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采用分段、分單項或分專業合理劃分。
七、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周期,編制相應的結算報告,并在約定期限內向建設單位遞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遞交的結算資料應真實、完整。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并予以答復。對施工過程結算報告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
八、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圖紙、施工方案以及經確認的工程變更、工程索賠等相關資料。
九、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投資批復概算加強投資控制管理。合同履行期間,涉及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簽訂補充協議,并在補充協議簽訂當期施工過程結算中同步辦理價款結算。涉及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按合同約定計算,并在過程結算中支付。施工過程結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補差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可參照本省現行指導性計價依據執行,補差時間與節點周期相一致。施工過程結算中存在爭議的,按合同約定協商或者通過仲裁、訴訟途徑處理,也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施工過程結算完成后,建設單位應依據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向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十一、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結算提交、審核、調解、支付等時間。雙方可以約定,竣工結算審核時間不超過28天;由于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十二、工程全部竣工,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時間進行審核確認,并出具結算審核總報告。經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是竣工結算文件組成部分,對已完過程結算部分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十三、在施工過程結算活動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機構等存在違法行為,經依法認定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記入有關單位的信用檔案。
十四、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建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示范引領作用,以工程合同工期在18個月及以上的新開工工程為重點,引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積極開展施工過程結算,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
十五、根據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公布浙江省定價目錄的通告》(浙價法﹝2018﹞2號)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實行市場調節價,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通知》(浙價服﹝2009﹞84號)已廢止。
十六、本意見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5月15日
信息來源: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