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審計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監管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為貫徹中央“六穩”“六保”要求,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激發建筑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的規定,現就工程建設領域改革保證金制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工程保函包括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證保險保單和融資擔保公司保函。2020年6月30日后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鼓勵其他投資項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蓋率,到2020年9月底達到50%以上,到2020年12月底達到80%以上。2020年6月30日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已經以現金繳納的上述保證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換。
二、進一步降低保證金繳納額度。2020年6月30日后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降低保證金繳納金額,其中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5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在工程竣工驗收(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水利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應全額返還,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進度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鼓勵其他投資項目相應降低保證金繳納額度。規范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設立人工費分賬基準比例,房屋建筑、裝飾、橋梁為20%,公路、水運、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為15%,河道、給排水工程為14%,隧道工程、道路橋梁組合工程為12%,城市軌道土建工程為10%,道路工程為8%;并在滿足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可根據基準比例浮動約定。鼓勵銀行金融機構推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專項貸款產品,在發生工資專用賬戶暫時無法足額支付當月工資時,臨時啟用專項貸款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人工費用到位后,銀行可按原貸款金額從專戶中劃轉還款。同時,在足額支付前期和當期農民工工資后,工資專用賬戶自有資金結余較多的,經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協商一致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在下一期工程進度款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適當降低人工費分賬比例。
三、充分保障企業自主選擇權。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要求,對于建筑業企業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建設單位要求工程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其提供相同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建立健全信用與工程保函掛鉤機制。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實行保證金差異化繳納。自2020年6月30日起,信用評價結果最高等級的建筑業企業可免繳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實名制管理、工資分賬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實到位、連續兩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納入建筑市場嚴重失信名單的建筑業企業,可免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已繳納的予以全額返還;對根治欠薪制度落實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業企業,提高其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金額,最高不超過其應繳金額的3倍。同時,進一步健全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建筑業企業因欠薪等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在嚴重失信名單發布期限內,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不得處于不良信息發布期。
五、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實施意見》(浙建〔2020〕5號),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在不改變現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應當強化工程結算管理,及時足額支付已完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價款;2020年6月30日后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進度款(含預付款)支付比例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依據。工程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交工、完工)驗收,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承包單位已經提交竣工(交工、完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拖延驗收的,以工程承包單位提交驗收(交工、完工)報告之日為竣工(交工、完工)日期;公路水運工程按有關規定,在試運營期滿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六、全面加強對保證金的監督管理。開展對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專項清理,全面摸清底數,糾正非法設立、違規超標準收取、超期限滯留保證金和限制保證金繳納方式等行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糾。同時,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一地繳納,全市通用”的設區市區域統籌制度。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要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優化業務流程,規范收費行為,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建立小額保函核簽核保綠色通道;農民工工資保函應根據人力社保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結論,立即兌付理賠。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領域實行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制度的監管。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的監管。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人民銀行要發揮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功能,支持金融機構為建筑業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便利化金融服務,盤活建筑業企業應收賬款資源,提高資金周轉效率;配合完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組織銀行機構配合探索建筑業企業在省域范圍內通過一個專用賬戶發放不同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銀保監部門要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產品服務創新,加快推行電子保函,提升企業辦理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的便利度;指導行業持續提升服務水平,規范市場秩序。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擔保相關業務的監管,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在企業增信、風險分擔中的作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要嚴格落實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加強與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
本通知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審計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